2020年12月起,余某、林某等人安排人员遥控无人机将绳线固定在两岸较为巩固的树木等锚定点后,构成“飞线”私运通道,由预先安排在香港境内鸿沟处的人员运用电机传动和深港两地的地形差将手机滑运私运入境。深圳境内的人员接纳私运入境的手机后,运用在境内架起的多段“飞线”线缆将货品运至某小区停车场。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余某等人安排人员以上述飞线方法私运手机入境,经海关计核,累计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000万余元。
近年来,不法分子为牟暴利不断创新私运方法,出现“海陆空”立体形式。除了传统经过船舶从海上、水上私运,通关时藏匿夹藏外,还逐步发展出运用地下通道进行“地下战”式私运,运用界河两岸高楼、树木架起高空飞线,运用无人机、滑轮等新方法。本案被告人便是运用无人机在深港边境区域架起“飞线”进行空中私运。人民法院依法惩办此类私运违法行为,警示不法分子不论运用何种违法手法牟取利益,都必将遭到法令惩办。
